拍卖、担保、信用服务等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在工作、组织、经济、场所将做到“四分开”。
根据省经贸委《关于拍卖、担保、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拍卖、担保、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,实现拍卖、担保、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在工作、组织、经济、场所四个方面彻底、完全分开,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,真正成为自主经营、自担风险、自我约束、自我发展、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。
此外,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分开后,其名称必须符合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、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》的要求,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带有挂靠单位的痕迹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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